保护妇女儿童权益!长治中院发布6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3-11   |  来源: 黄河新闻网长治频道

黄河新闻网长治讯:妇女权益的保护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今年是第114个“三八”国际妇女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值此“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发布6件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预防、教育作用。

案例一

为了逃避抚养义务,故意起诉离婚。

法院:不准!

简要案情:原告赵某与被告霍某于2002年5月结婚,女儿霍某婷2002年出生,于2021年确诊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没有劳动能力,每月需要3000多元的医药费。结婚伊始,原、被告感情较好,能够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但近年来由于孩子病情生活困难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为逃避抚养义务起诉离婚,并在审理过程中明确表明不承担婚生女的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婚生女因身患再生障碍性贫血、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原、被告应继续承担抚养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义务,原告为逃避抚养义务提出离婚,于情于理于法相悖,故判决不准予离婚。

典型意义: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面对生活的困难与挫折,夫妻之间应当相濡以沫,携手度过难关。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发生变故,一方为逃避家庭责任而提出离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多次离婚诉讼,一方均拒不到庭且逃避履行家庭义务。

法院:缺席判决!

简要案情:原告张某和被告石某结婚十多年,婚生女年幼且身患先天性心脏病,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不关心原告及女儿的生活、学习,亦从不支付任何生活费用,原告张某无奈提起离婚诉讼。原告曾3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均拒绝调解且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法院因被告未到庭,未能支持原告诉讼请求。2023年,原告第4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并举行了多次庭前调解,调解无果后依法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再次拒不参加庭审。

法院认为:原告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且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可见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现原告第四次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本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中,多次离婚诉讼被告均拒不到庭且逃避承担家庭责任,本院应予准许离婚。

典型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一方缺席庭审,一般情况下无法判决离婚。本案中,被告不仅不承担家庭责任,还为不支付抚养费而拒不到庭,这是利用司法裁判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坚决抵制这种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对原告而言,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是人生噩梦的终结,也是新生活的开始。

案例三

“依法带娃”,长治中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简要案情:不满14周岁的花季少女通过网络结识数名被告人,多次相约发生性关系,长治中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在审理中发现,被害人的父母长期疏于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与孩子之间沟通陪伴不足,对孩子的心理问题没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致使被害人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缺乏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惩罚兜底,预防在先。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再次受到侵害,法院向被害人的监护人送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工作提出了包括加强与学校老师的沟通,全面了解孩子的交友、学习情况,每周至少一次谈心交流,对孩子进行健康上网、防诈骗、防性侵等安全知识教育等具体指导建议。

典型意义: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于一个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促进家庭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方式,能够敦促家庭教育失当的监护人切实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筑起坚实的“法治港湾”。

案例四

探望权如何行使?

简要案情:原告与被告2022年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二、女儿卢某由被江某直接抚养,自行承担抚养费;…”,2023年原、被告因探望权发生纠纷,原告以每两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各接回孩子居住一段时间的方式进行探望,被告以影响孩子健康成长为由不同意接走探望,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婚生女现5周岁,正是需要父母陪伴与关怀的关键阶段,双方对于探望方式的行使,应当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初衷,协商处理。经调解,双方对探望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给儿童成长创造稳定环境的角度出发,探望权的行使应当是稳定持续的,故判决原告可于婚生女八周岁前每月探望两次,八周岁后的探望方式应结合孩子意愿双方另行处理。

典型意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就探望权的行使应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协商处理;人民法院判决时,也应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环境及子女的个人意愿,以便给未成年子女创造一个充满爱意与责任的成长环境。

案例五

女子怀孕后,男方不同意结婚还要求全额返还彩礼?

法院:不支持!

简要案情:2021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3月,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15万元并举办结婚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10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不同意办理结婚登记,向女方父母要求将女方“领回家去”,并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彩礼。另查明,被告现已有身孕28周。

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知,双方已根据民间习俗举办结婚典礼并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系因原告反悔不愿结婚,且被告已怀孕并即将生产。因被告同意返还彩礼2万元,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认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2万元。

典型意义:返还彩礼的数额应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是否由于给付彩礼而导致家庭贫困等情形确定。该案并未机械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后,做到了个案平衡。

案例六

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登记的房屋,如何处理?

法院:居住权+居住补偿

简要案情: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9年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原被告的女儿出生,2009年原被告共同购买了案外人所有的位于上党区金色家园的一处房屋,该房屋至今仍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现原被告之间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另查明,被告在外地工作,现无房居住。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上党区金色家园房屋并装修居住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因该房屋所有权仍登记于出卖人名下,法院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予处理。因该房屋现由原告居住使用,被告常年外地工作,法院判决该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鉴于案涉房屋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现被告居无定所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原告酌情向被告支付居住权补偿金15万元。待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双方如有争议可另行主张。

典型意义: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实践中,房屋查明确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法院可通过给一方设立居住权、另一方获得居住补偿金的方式,保障无房居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金涵)


[编辑:贾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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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长治讯:妇女权益的保护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今年是第114个“三八”国际妇女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值此“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发布6件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预防、教育作用。

案例一

为了逃避抚养义务,故意起诉离婚。

法院:不准!

简要案情:原告赵某与被告霍某于2002年5月结婚,女儿霍某婷2002年出生,于2021年确诊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没有劳动能力,每月需要3000多元的医药费。结婚伊始,原、被告感情较好,能够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但近年来由于孩子病情生活困难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为逃避抚养义务起诉离婚,并在审理过程中明确表明不承担婚生女的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婚生女因身患再生障碍性贫血、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原、被告应继续承担抚养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义务,原告为逃避抚养义务提出离婚,于情于理于法相悖,故判决不准予离婚。

典型意义: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面对生活的困难与挫折,夫妻之间应当相濡以沫,携手度过难关。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发生变故,一方为逃避家庭责任而提出离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多次离婚诉讼,一方均拒不到庭且逃避履行家庭义务。

法院:缺席判决!

简要案情:原告张某和被告石某结婚十多年,婚生女年幼且身患先天性心脏病,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不关心原告及女儿的生活、学习,亦从不支付任何生活费用,原告张某无奈提起离婚诉讼。原告曾3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均拒绝调解且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法院因被告未到庭,未能支持原告诉讼请求。2023年,原告第4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并举行了多次庭前调解,调解无果后依法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再次拒不参加庭审。

法院认为:原告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且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可见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现原告第四次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本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中,多次离婚诉讼被告均拒不到庭且逃避承担家庭责任,本院应予准许离婚。

典型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一方缺席庭审,一般情况下无法判决离婚。本案中,被告不仅不承担家庭责任,还为不支付抚养费而拒不到庭,这是利用司法裁判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坚决抵制这种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对原告而言,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是人生噩梦的终结,也是新生活的开始。

案例三

“依法带娃”,长治中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简要案情:不满14周岁的花季少女通过网络结识数名被告人,多次相约发生性关系,长治中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在审理中发现,被害人的父母长期疏于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与孩子之间沟通陪伴不足,对孩子的心理问题没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致使被害人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缺乏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惩罚兜底,预防在先。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再次受到侵害,法院向被害人的监护人送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工作提出了包括加强与学校老师的沟通,全面了解孩子的交友、学习情况,每周至少一次谈心交流,对孩子进行健康上网、防诈骗、防性侵等安全知识教育等具体指导建议。

典型意义: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于一个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促进家庭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方式,能够敦促家庭教育失当的监护人切实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筑起坚实的“法治港湾”。

案例四

探望权如何行使?

简要案情:原告与被告2022年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二、女儿卢某由被江某直接抚养,自行承担抚养费;…”,2023年原、被告因探望权发生纠纷,原告以每两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各接回孩子居住一段时间的方式进行探望,被告以影响孩子健康成长为由不同意接走探望,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婚生女现5周岁,正是需要父母陪伴与关怀的关键阶段,双方对于探望方式的行使,应当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初衷,协商处理。经调解,双方对探望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给儿童成长创造稳定环境的角度出发,探望权的行使应当是稳定持续的,故判决原告可于婚生女八周岁前每月探望两次,八周岁后的探望方式应结合孩子意愿双方另行处理。

典型意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就探望权的行使应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协商处理;人民法院判决时,也应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环境及子女的个人意愿,以便给未成年子女创造一个充满爱意与责任的成长环境。

案例五

女子怀孕后,男方不同意结婚还要求全额返还彩礼?

法院:不支持!

简要案情:2021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3月,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15万元并举办结婚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10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不同意办理结婚登记,向女方父母要求将女方“领回家去”,并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彩礼。另查明,被告现已有身孕28周。

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知,双方已根据民间习俗举办结婚典礼并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系因原告反悔不愿结婚,且被告已怀孕并即将生产。因被告同意返还彩礼2万元,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认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2万元。

典型意义:返还彩礼的数额应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是否由于给付彩礼而导致家庭贫困等情形确定。该案并未机械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后,做到了个案平衡。

案例六

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登记的房屋,如何处理?

法院:居住权+居住补偿

简要案情: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9年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原被告的女儿出生,2009年原被告共同购买了案外人所有的位于上党区金色家园的一处房屋,该房屋至今仍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现原被告之间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另查明,被告在外地工作,现无房居住。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上党区金色家园房屋并装修居住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因该房屋所有权仍登记于出卖人名下,法院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予处理。因该房屋现由原告居住使用,被告常年外地工作,法院判决该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鉴于案涉房屋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现被告居无定所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原告酌情向被告支付居住权补偿金15万元。待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双方如有争议可另行主张。

典型意义: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实践中,房屋查明确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法院可通过给一方设立居住权、另一方获得居住补偿金的方式,保障无房居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