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中院出台15条措施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 2024-01-25   |  来源: 黄河新闻网长治频道

黄河新闻网长治讯:近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十五条措施》,具体如之下。

一、以更强保护优化民营企业“敢干”的发展环境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从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全链条保护出发,努力以更强保护营造民营企业“敢干”的发展环境,充分彰显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依法保护的价值取向。

1.依法惩治破坏民营经济犯罪行为。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和以强揽工程、串通招投标等手段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突出打击在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村霸”“市霸”和“行霸”等犯罪活动,增强企业及企业家的安全感。妥善审理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民转刑”案件,严惩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行为,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2.严惩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厘清受贿行贿一起查形势下民营企业刑事司法保护的范围和裁判尺度,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背信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积极推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工作一体化协调机制建设,保护企业及经营者合法财产权益。加强对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维护司法公正。

3.全面持续加大民营企业保护力度。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行为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组织开展涉民营企业重点刑事案件专项评查活动,重点评查涉合同诈骗、挪用资金等类型案件中是否存在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等情形,建立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纠正机制。

4.切实稳定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预期。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加大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的制裁力度,推动构建规则统一开放、标准互认、要素自主流动的统一大市场。依法破除对民营企业在投资、行政登记、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的门槛,支持行政机关及时制定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减轻、从轻处罚事项三张清单,保障民营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审判管理与司法公开等各个关键节点,全方位评估诉讼活动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针对性预防处置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5.常态开展涉诉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探索构建失信预警、信用恢复证明等机制,设立“民营企业信用修复辅导工作室”,推动持续压降严重失信主体占注册企业数量的比重。严格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及期限对被执行企业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健全分级分类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对主动履行义务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给予正向激励,帮助其及时恢复信用。优化被执行人信用信息查询,加强与市银保监局等部门的协作联动,融合融通金融、征信等领域数据,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6.坚持谦抑审慎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审慎冻结被执行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严禁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禁明显超范围超标的查封,坚决防止“办理一个案子、搞垮一个厂子”现象发生。对因生产经营暂时陷入困境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通过“放水养鱼”实现债权受偿和企业生存发展。推广“活封活扣”措施,对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等采取动态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二、以更精审判提振民营企业“敢干”的发展信心

坚持从民营企业发展经营的全生命周期出发,努力以专业审判提振民营企业“敢干”的发展信心,充分彰显为大局服务的担当。

7.推动涉企纠纷多元化解。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诉调对接的“诉”向前延伸,依托市、县、乡、村四级多元解纷平台,持续推进与工会、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协调对接,按需建立商事金融专业调解工作室,支持工商联、商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调解涉企纠纷,实现诉前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无缝对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加强对非诉解纷力量的培育培训,与市司法局建立调解员培训机制,通过组织旁听庭审活动、参与诉前调解、典型案例讨论等方式,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8.加强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落实“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要求,以市场机制和产业政策为导向,对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重整式清算等手段推动企业再生,创新适用预重整、预和解机制,减少破产对于企业带来的震荡。大力推进“执转破”,全域推进经营异常企业公益强制清算工作,引导“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健全府院联动机制,促进破产企业税收优惠、信用恢复等政策有效落实。

9.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加大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提升应对敏感复杂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水平,依法支持引导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全力支持民营企业攻坚“卡脖子”难题,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技术调查官参与审判的工作规则,创新适用“证据提供令”、行为保全等机制,广泛适用小额诉讼、独任制审理简易案件,着力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

10.助力纾解企业经营困难。依法支持民营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拓宽融资渠道,助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履行债务的“一揽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解决“三角债”“多角债”等问题。妥善审理涉企金融纠纷案件,依法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助力拓宽实体企业融资和担保方式,保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落实落地。保护和规范民间借贷,合理认定利息费用标准,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行为的效力,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1.集中开展涉企执行行动。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执行力度,针对被执行人恶意逃废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联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推行“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送达机制,切实保障胜诉企业合法权益。针对机关、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等问题,巩固拓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惠企”行动工作成果,推动建立考核评价、督促执行等长效工作机制。

三、以更优服务激发民营企业“敢干”的发展动能

坚持从涉诉涉案民营企业司法服务的全方位出发,努力以更优服务激发民营企业“敢干”的动能,充分彰显能动司法的理念。

12.建立企业合规司法审查机制。在刑事审判中,建立涉企业合规刑事案件法检联席会商机制,协同检察机关共同解决企业合规法检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涉企业合规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在民事审判中,针对民营企业在合同交易、公司治理、劳动用工、对外投资等重点领域司法需求,探索建立企业合规经营指导团队,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在行政审判中,梳理高频多发类违规违法行为,制定涉民营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为民营企业提供“菜单式”合规事项指导服务。

13.着力降低企业涉诉维权成本。持续推行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率;大力压缩立案、鉴定、两次开庭、上诉流转等环节办理周期,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快审判、快执行,尽最大可能为民营企业节省维权的时间成本。依法拓展司法救助范围,对民营企业尤其是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减交、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通过合理确定保全担保数额、引入保全责任险担保等方式,降低企业保全成本;加大查人找物力度,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和询价评估机制,提高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率和资产处置变现效率,尽最大可能为民营企业节省维权的经济成本。

14.构建便企安商司法服务体系。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涉诉企业服务专窗、专线,为企业提供“一窗即办、一网可办、少跑快办”的诉讼服务。畅通企业涉诉信息公开渠道,方便涉诉企业及时查询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开展法官进企业、企业家进法院“双进”活动,建立“法企双月谈”、损害营商环境“曝光台”机制,常态化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家协会、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探索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促进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司法能力水平。加强法治宣传,及时发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推动全社会形成“像尊重科学家一样尊重企业家,像尊重教育家一样尊重实业家”的良好氛围。

15.强化涉企法律问题调查研究。以涉众涉稳、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和“一企多案”“一案多企”等关联性诉讼为重点,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民营企业纠纷特点,及时发现、研究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类施策,切实提高服务保障实效。结合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促进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法律风险提示制度,及时总结审判实践中涉及民营企业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帮助民营企业提升经营风险意识和防御风险能力。(徐青青)


[编辑:贾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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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中院出台15条措施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

黄河新闻网长治讯:近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十五条措施》,具体如之下。

一、以更强保护优化民营企业“敢干”的发展环境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从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全链条保护出发,努力以更强保护营造民营企业“敢干”的发展环境,充分彰显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依法保护的价值取向。

1.依法惩治破坏民营经济犯罪行为。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和以强揽工程、串通招投标等手段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突出打击在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村霸”“市霸”和“行霸”等犯罪活动,增强企业及企业家的安全感。妥善审理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民转刑”案件,严惩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行为,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2.严惩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厘清受贿行贿一起查形势下民营企业刑事司法保护的范围和裁判尺度,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背信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积极推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工作一体化协调机制建设,保护企业及经营者合法财产权益。加强对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维护司法公正。

3.全面持续加大民营企业保护力度。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行为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组织开展涉民营企业重点刑事案件专项评查活动,重点评查涉合同诈骗、挪用资金等类型案件中是否存在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等情形,建立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纠正机制。

4.切实稳定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预期。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加大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的制裁力度,推动构建规则统一开放、标准互认、要素自主流动的统一大市场。依法破除对民营企业在投资、行政登记、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的门槛,支持行政机关及时制定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减轻、从轻处罚事项三张清单,保障民营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审判管理与司法公开等各个关键节点,全方位评估诉讼活动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针对性预防处置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5.常态开展涉诉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探索构建失信预警、信用恢复证明等机制,设立“民营企业信用修复辅导工作室”,推动持续压降严重失信主体占注册企业数量的比重。严格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及期限对被执行企业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健全分级分类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对主动履行义务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给予正向激励,帮助其及时恢复信用。优化被执行人信用信息查询,加强与市银保监局等部门的协作联动,融合融通金融、征信等领域数据,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6.坚持谦抑审慎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审慎冻结被执行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严禁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禁明显超范围超标的查封,坚决防止“办理一个案子、搞垮一个厂子”现象发生。对因生产经营暂时陷入困境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通过“放水养鱼”实现债权受偿和企业生存发展。推广“活封活扣”措施,对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等采取动态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二、以更精审判提振民营企业“敢干”的发展信心

坚持从民营企业发展经营的全生命周期出发,努力以专业审判提振民营企业“敢干”的发展信心,充分彰显为大局服务的担当。

7.推动涉企纠纷多元化解。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诉调对接的“诉”向前延伸,依托市、县、乡、村四级多元解纷平台,持续推进与工会、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协调对接,按需建立商事金融专业调解工作室,支持工商联、商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调解涉企纠纷,实现诉前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无缝对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加强对非诉解纷力量的培育培训,与市司法局建立调解员培训机制,通过组织旁听庭审活动、参与诉前调解、典型案例讨论等方式,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化解涉企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8.加强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落实“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要求,以市场机制和产业政策为导向,对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重整式清算等手段推动企业再生,创新适用预重整、预和解机制,减少破产对于企业带来的震荡。大力推进“执转破”,全域推进经营异常企业公益强制清算工作,引导“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健全府院联动机制,促进破产企业税收优惠、信用恢复等政策有效落实。

9.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加大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提升应对敏感复杂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水平,依法支持引导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全力支持民营企业攻坚“卡脖子”难题,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技术调查官参与审判的工作规则,创新适用“证据提供令”、行为保全等机制,广泛适用小额诉讼、独任制审理简易案件,着力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

10.助力纾解企业经营困难。依法支持民营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拓宽融资渠道,助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履行债务的“一揽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解决“三角债”“多角债”等问题。妥善审理涉企金融纠纷案件,依法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助力拓宽实体企业融资和担保方式,保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落实落地。保护和规范民间借贷,合理认定利息费用标准,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行为的效力,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1.集中开展涉企执行行动。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执行力度,针对被执行人恶意逃废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联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推行“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送达机制,切实保障胜诉企业合法权益。针对机关、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等问题,巩固拓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惠企”行动工作成果,推动建立考核评价、督促执行等长效工作机制。

三、以更优服务激发民营企业“敢干”的发展动能

坚持从涉诉涉案民营企业司法服务的全方位出发,努力以更优服务激发民营企业“敢干”的动能,充分彰显能动司法的理念。

12.建立企业合规司法审查机制。在刑事审判中,建立涉企业合规刑事案件法检联席会商机制,协同检察机关共同解决企业合规法检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涉企业合规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在民事审判中,针对民营企业在合同交易、公司治理、劳动用工、对外投资等重点领域司法需求,探索建立企业合规经营指导团队,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在行政审判中,梳理高频多发类违规违法行为,制定涉民营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为民营企业提供“菜单式”合规事项指导服务。

13.着力降低企业涉诉维权成本。持续推行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率;大力压缩立案、鉴定、两次开庭、上诉流转等环节办理周期,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快审判、快执行,尽最大可能为民营企业节省维权的时间成本。依法拓展司法救助范围,对民营企业尤其是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减交、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通过合理确定保全担保数额、引入保全责任险担保等方式,降低企业保全成本;加大查人找物力度,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和询价评估机制,提高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率和资产处置变现效率,尽最大可能为民营企业节省维权的经济成本。

14.构建便企安商司法服务体系。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涉诉企业服务专窗、专线,为企业提供“一窗即办、一网可办、少跑快办”的诉讼服务。畅通企业涉诉信息公开渠道,方便涉诉企业及时查询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开展法官进企业、企业家进法院“双进”活动,建立“法企双月谈”、损害营商环境“曝光台”机制,常态化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家协会、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探索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促进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司法能力水平。加强法治宣传,及时发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推动全社会形成“像尊重科学家一样尊重企业家,像尊重教育家一样尊重实业家”的良好氛围。

15.强化涉企法律问题调查研究。以涉众涉稳、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和“一企多案”“一案多企”等关联性诉讼为重点,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民营企业纠纷特点,及时发现、研究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类施策,切实提高服务保障实效。结合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促进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法律风险提示制度,及时总结审判实践中涉及民营企业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帮助民营企业提升经营风险意识和防御风险能力。(徐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