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长治讯:日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3年下半年农业行政执法10大典型案例。其中,长治2例入选。
1.长治市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兽药案
2023年5月12日,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长治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通知,称有人举报在某网店购买兽药“猪牛羊特效发情针”,疑似假兽药。执法人员前往该网店线下门店经营场所核查,其工作人员承认通过网店销售过兽药产品,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无法提供。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包装标称具有兽药功效,但未标明“兽药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涉案兽药产品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所经营网店采用“无货源电商”经营模式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涉案兽药产品“猪牛羊特效发情针”,货值金额14027元,违法所得13307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当事人主动退赔涉案兽药3盒和违法所得13307元,并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56108元的行政处罚。
2.阳泉市平定县某牧业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3月28日,平定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平定县某牧业有限公司兽药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饲料添加剂产品“高热清开灵(地衣芽孢杆菌)”20袋,该产品包装上标注了治疗和诊断疾病等功效,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之规定,该产品按照假兽药处理。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该兽药产品1件共20袋,货值金额500元,没有对外销售,没有违法所得。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平定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20袋,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长治市平顺县曹某某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2023年8月29日,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平顺县曹某某租赁的蔬菜大棚生产的青椒进行农产品质量执法抽检,抽检结果显示该大棚生产的青椒农药“乐果”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该批次产品判定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租赁2个大棚种植蔬菜,在生产该批次青椒时使用了禁止在蔬菜上的使用的农药“乐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11月,平顺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平顺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4.太原市小店区某电子经销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6月21日,太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接到市民举报,称太原市小店区某电子经销部销售名为“旋转拍拍手环”的商品,产品标注“采用香茅植物油,添加柠檬叶提取液,有效驱走蚊子”,该产品外包装没有农药登记证号,疑似假农药。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旋转拍拍手环”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相关规定,该产品应当按农药管理。涉案产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购进手环200个,通过京东网店销售83个,违法所得479.9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9.9元和“旋转拍拍手环”117个,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5.临汾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4月3日,临汾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临汾市市长热线转办的网络消费维权投诉工单,称某消费者在临汾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店购买的农药“多菌灵”产品没有农药登记证号,疑似假农药。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2日通过网店接单,从网络某商铺转购涉案产品50包,由网络上游供货商代发货给消费者,该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应按照假农药处理,核定货值金额为28.8元,违法所得28.8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临汾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8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运城市绛县王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2023年9月28日,绛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全县生猪定点屠宰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王某在其家中正在屠宰生猪,现场发现正在屠宰的生猪4头及屠宰用相关工具和设备。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情况下在自家屠宰生猪计划销售,执法人员对当地出售猪肉的市场进行了询价,核定涉案生猪产品货值金额9140元。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绛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并处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7.晋城市杨某某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屠宰鸡案
2023年5月12日,晋城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晋城市城区某地私屠滥宰鸡,执法人员对该屠宰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杨某某正现场屠宰鸡,且无法提供相关屠宰证书。经调查,杨某某于2023年4月、5月两次在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自租房内私自屠宰鸡,共计屠宰白条鸡62只,销售金额200元,核定货值金额1923.8元。依据《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没收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并处罚款6733.3元的行政处罚。
8.大同市天镇县某种业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6月25日,天镇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对2023年春季种子市场检查部分不合格种子依法查处的通知》,称大同市天镇县某种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玉米种子“某海49”品种真实性不符,应依法认定为假种子。经调查,当事人共进货500袋涉案种子,销售了128袋,销售收入5760元。当事人经营玉米种子依法建立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销货台账记录符合规定,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经营的涉案玉米杂交种在本省已引种,并在当地农业农村局备案;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意识,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天镇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9.临汾市霍州市某菜籽商店经营劣种子案
2023年6月13日,临汾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临汾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与种业管理科《关于对2023年全市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不合格样品线索移交的函》,称从霍州市某菜籽商店抽取的“某玉339”玉米种子样品发芽率项目不符合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规定,报告显示发芽率检测值87%不符合规定值≥9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批次玉米种子判定为劣种子。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3日购进涉案玉米种子6件(20袋/件),共销售37袋,违法所得2405元,核定货值金额为7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临汾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5元,并处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10.运城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案
2023年9月19日,运城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上半年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整改及查处工作的通知》,称从运城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大猪颗粒料”检出“喹烯酮”(不得检出)。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饲料“大猪颗粒料”1吨,全部销售,违法所得2950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运城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50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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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治市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兽药案
2023年5月12日,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长治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通知,称有人举报在某网店购买兽药“猪牛羊特效发情针”,疑似假兽药。执法人员前往该网店线下门店经营场所核查,其工作人员承认通过网店销售过兽药产品,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无法提供。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包装标称具有兽药功效,但未标明“兽药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涉案兽药产品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所经营网店采用“无货源电商”经营模式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涉案兽药产品“猪牛羊特效发情针”,货值金额14027元,违法所得13307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当事人主动退赔涉案兽药3盒和违法所得13307元,并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56108元的行政处罚。
2.阳泉市平定县某牧业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3月28日,平定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平定县某牧业有限公司兽药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饲料添加剂产品“高热清开灵(地衣芽孢杆菌)”20袋,该产品包装上标注了治疗和诊断疾病等功效,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之规定,该产品按照假兽药处理。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该兽药产品1件共20袋,货值金额500元,没有对外销售,没有违法所得。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平定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20袋,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长治市平顺县曹某某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2023年8月29日,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平顺县曹某某租赁的蔬菜大棚生产的青椒进行农产品质量执法抽检,抽检结果显示该大棚生产的青椒农药“乐果”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该批次产品判定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租赁2个大棚种植蔬菜,在生产该批次青椒时使用了禁止在蔬菜上的使用的农药“乐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11月,平顺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平顺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4.太原市小店区某电子经销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6月21日,太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接到市民举报,称太原市小店区某电子经销部销售名为“旋转拍拍手环”的商品,产品标注“采用香茅植物油,添加柠檬叶提取液,有效驱走蚊子”,该产品外包装没有农药登记证号,疑似假农药。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旋转拍拍手环”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相关规定,该产品应当按农药管理。涉案产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购进手环200个,通过京东网店销售83个,违法所得479.9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太原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9.9元和“旋转拍拍手环”117个,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5.临汾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4月3日,临汾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临汾市市长热线转办的网络消费维权投诉工单,称某消费者在临汾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店购买的农药“多菌灵”产品没有农药登记证号,疑似假农药。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2日通过网店接单,从网络某商铺转购涉案产品50包,由网络上游供货商代发货给消费者,该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应按照假农药处理,核定货值金额为28.8元,违法所得28.8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临汾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8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运城市绛县王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2023年9月28日,绛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全县生猪定点屠宰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王某在其家中正在屠宰生猪,现场发现正在屠宰的生猪4头及屠宰用相关工具和设备。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情况下在自家屠宰生猪计划销售,执法人员对当地出售猪肉的市场进行了询价,核定涉案生猪产品货值金额9140元。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绛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并处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7.晋城市杨某某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屠宰鸡案
2023年5月12日,晋城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晋城市城区某地私屠滥宰鸡,执法人员对该屠宰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杨某某正现场屠宰鸡,且无法提供相关屠宰证书。经调查,杨某某于2023年4月、5月两次在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自租房内私自屠宰鸡,共计屠宰白条鸡62只,销售金额200元,核定货值金额1923.8元。依据《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没收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并处罚款6733.3元的行政处罚。
8.大同市天镇县某种业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6月25日,天镇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对2023年春季种子市场检查部分不合格种子依法查处的通知》,称大同市天镇县某种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玉米种子“某海49”品种真实性不符,应依法认定为假种子。经调查,当事人共进货500袋涉案种子,销售了128袋,销售收入5760元。当事人经营玉米种子依法建立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销货台账记录符合规定,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经营的涉案玉米杂交种在本省已引种,并在当地农业农村局备案;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意识,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天镇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9.临汾市霍州市某菜籽商店经营劣种子案
2023年6月13日,临汾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临汾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与种业管理科《关于对2023年全市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不合格样品线索移交的函》,称从霍州市某菜籽商店抽取的“某玉339”玉米种子样品发芽率项目不符合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规定,报告显示发芽率检测值87%不符合规定值≥9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批次玉米种子判定为劣种子。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3日购进涉案玉米种子6件(20袋/件),共销售37袋,违法所得2405元,核定货值金额为7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临汾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5元,并处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10.运城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案
2023年9月19日,运城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上半年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整改及查处工作的通知》,称从运城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大猪颗粒料”检出“喹烯酮”(不得检出)。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饲料“大猪颗粒料”1吨,全部销售,违法所得2950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运城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50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