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别工作委员会更名的决定
(2024年4月19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长治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长办发〔2024〕1号)和《关于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更名的通知》(室字〔2024〕2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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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别工作委员会更名的决定
(2024年4月19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长治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长办发〔2024〕1号)和《关于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更名的通知》(室字〔2024〕2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