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组合拳”!长治为就业困难人员添“底气”
发布时间: 2022-08-09   |  来源: 长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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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工作,长治市制定出台多项补贴政策。  

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岗位补贴,每人每月300元。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保补贴,补贴额不超过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新吸纳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在内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100人以下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新吸纳10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1500元给予补贴。

给予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额不超过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不含个人缴费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此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税费减免政策。全市人社部门也将依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意愿,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推荐、创业培训与指导等专业化的就业援助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市场化就业。(王雨苗)

原标题:长治市再出新政策帮扶就业困难人员


[编辑: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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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组合拳”!长治为就业困难人员添“底气”

8月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工作,长治市制定出台多项补贴政策。  

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岗位补贴,每人每月300元。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保补贴,补贴额不超过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新吸纳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在内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100人以下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新吸纳10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1500元给予补贴。

给予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额不超过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不含个人缴费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此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税费减免政策。全市人社部门也将依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意愿,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推荐、创业培训与指导等专业化的就业援助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市场化就业。(王雨苗)

原标题:长治市再出新政策帮扶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