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文旅厅《关于深入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日前,市文旅局公布长治市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格供应商、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等涉旅专项整治行动指导案例五宗,并提醒旅游经营者要守法经营,广大市民和游客出游要选择正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索要正规票据,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有“某某俱乐部”“某某机构”“某某个人”等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进行举报。
案例一 无证擅自提供网络招徕游客服务
2021年6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线索发现,长治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某公众号上发布“鹤壁淇河谷一日游”广告招徕游客,并组织300余名游客赴鹤壁淇河谷景区旅游。经调查,该公司不能提供开展旅行社业务相关许可材料,其擅自组织游客从事旅行社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市文旅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4500元的行政处罚,三名相关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1年4月,游客投诉称,刘某某在朋友圈发布宝泉一日游的旅游线路,并通过微信为游客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收取旅游者团费,已出行,但未签订旅游合同。经调查发现,刘某某原为山西某国际旅行社员工,离职后仍借山西某国际旅行社名义从事旅游招徕服务。刘某某的行为是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文旅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因疫情变更行程 无证组织旅游非法获利
2021年8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游客投诉,称其在参加山西某国际旅行社的团队游中,因疫情原因变更行程且该旅行社未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等事项。经查,申某借山西某国际旅行社的名义为游客提供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市文旅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整,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为游客提供餐饮服务
2021年4月,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转办举报线索,长治市某旅行社低价组织的洪洞大槐树精品一日游线路。经调查核实,该线路虽未低于成本价经营,但该旅行社选择为游客提供免费午餐的某推广中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未游客提供餐饮服务的资质,属不合格供应商。市文旅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网络招徕 未与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
2021年4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旅游团队执法检查中,发现游客通过美团App报名参加太行山大峡谷一日跟团游,未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经调查,该平台内经营者为壶关某旅行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市文旅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李茹)
原标题:市民出游切记维护自身权益 市文旅局公布五宗涉旅 专项整治行动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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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文旅厅《关于深入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日前,市文旅局公布长治市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格供应商、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等涉旅专项整治行动指导案例五宗,并提醒旅游经营者要守法经营,广大市民和游客出游要选择正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索要正规票据,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有“某某俱乐部”“某某机构”“某某个人”等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进行举报。
案例一 无证擅自提供网络招徕游客服务
2021年6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线索发现,长治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某公众号上发布“鹤壁淇河谷一日游”广告招徕游客,并组织300余名游客赴鹤壁淇河谷景区旅游。经调查,该公司不能提供开展旅行社业务相关许可材料,其擅自组织游客从事旅行社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市文旅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4500元的行政处罚,三名相关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021年4月,游客投诉称,刘某某在朋友圈发布宝泉一日游的旅游线路,并通过微信为游客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收取旅游者团费,已出行,但未签订旅游合同。经调查发现,刘某某原为山西某国际旅行社员工,离职后仍借山西某国际旅行社名义从事旅游招徕服务。刘某某的行为是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文旅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因疫情变更行程 无证组织旅游非法获利
2021年8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游客投诉,称其在参加山西某国际旅行社的团队游中,因疫情原因变更行程且该旅行社未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等事项。经查,申某借山西某国际旅行社的名义为游客提供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市文旅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整,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为游客提供餐饮服务
2021年4月,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转办举报线索,长治市某旅行社低价组织的洪洞大槐树精品一日游线路。经调查核实,该线路虽未低于成本价经营,但该旅行社选择为游客提供免费午餐的某推广中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未游客提供餐饮服务的资质,属不合格供应商。市文旅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网络招徕 未与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
2021年4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旅游团队执法检查中,发现游客通过美团App报名参加太行山大峡谷一日跟团游,未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经调查,该平台内经营者为壶关某旅行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市文旅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李茹)
原标题:市民出游切记维护自身权益 市文旅局公布五宗涉旅 专项整治行动指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