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长治讯:在长治市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围绕农资质量问题有序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严把春耕“第一关”;各级农业执法机构严查严打假劣农资和“农资忽悠团”,持续加大农资打假力度。目前,长治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00余人次,检查各类农资生产经营主体110余家,已发现农资领域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5条,立案3件,持续保持农资领域“有假必打、有劣必查”的严打高压态势,全力服务保障长治市农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现公开发布近三年(2021—2023年)办理的11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进一步震慑制售假劣农资不法分子,真正维护好全市农资市场秩序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沁源县贾某某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假农药案
2023年3月,沁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群众举报,该县郭道镇东村某养猪场内有人涉嫌无证生产农药。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标称“辛硫磷”的农药70桶,标称“乙硫醇”“五硫化二磷”的农药原料50桶、120袋,且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经依法抽样检测,涉案农药主要成分为甲拌磷,属禁止生产的农药,依法应当按照假农药处理。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生产涉案农药1.55万公斤,货值金额38.74万元,用于生产涉案农药的原料货值金额50.26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5月,沁源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沁源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二、沁县某化肥公司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2月,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群众举报,疑似某农资“忽悠团”在该县举办肥料产品展销会。经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并依法抽样送检,发现该县某化肥公司推销的肥料产品“功能性颗粒水溶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且产品质量不合格。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涉案肥料5.62万公斤,销售金额16.84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3月,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沁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查明当事人在全国10余个省份销售涉案劣质肥料,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
三、屯留区魏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案
2022年6月,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法人员在屯留区李高乡东酪余村某养殖有限公司院内发现有非法制造、储存危险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经询问工人得知该场地正在生产农药,立即通知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核查,通过现场存放的大量用于生产农药的原材料和“农药乐果合成工艺手册”初步判定该场地正在生产农药“乐果”,该场所负责人魏某已经潜逃,现场工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等相关资质证照。经立案查明,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疑似农药成品“白色粉末”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农药“溴虫腈”含量96.9%,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涉案农药产品按照假农药处理,经调查现场发现的一吨疑似农药成品,货值金额16万元,现场发现甘氨酸、氧化钙、三氟乙酸等17种化学原材料共计95吨。由于案情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农药罪,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四、李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2021年12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长治市某酒店进行讲课宣传销售肥料产品,疑似“农资忽悠团”。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李某以购买肥料产品捆绑赠送的名义,向农民群众赠送标称“海藻·鱼胶”的产品,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现场清点共4620袋。经立案查处,上述产品标注具有预防、控制危害农业病虫害的功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属于农药范畴,按照农药管理,但该产品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使用法律问题的函”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以赠送、奖励、捆绑销售等名义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二)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产品4620袋,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烟台某农业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案
2022年2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外地农资销售人员在屯留区某饭店以“农业培训会”的名义销售肥料产品,疑似“农资忽悠团”,屯留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核查发现活动已结束。执法人员联系麟绛街道派出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通过走访和摸排蹲点,在屯留区余吾镇莲村某回收有限公司院内发现所销售的标称为“速补110”的水溶功能先锋肥料153袋,该肥料产品包装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和生产日期。经立案调查,2月16日,当事人将涉案肥料9吨,每吨25袋,共225袋存放于屯留区余吾镇莲村东某回收有限公司院内,并以举办所谓“农业培训会”的名义销售,该肥料产品未取得肥料登记证,至案发共销售肥料72袋,每袋128元,违法所得9216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216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18432元的行政处罚。
六、沁源县李某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1年11月,沁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沁源县交口乡铺上村对面某饭店进行讲课宣传贩卖肥料产品,疑似“农资忽悠团”。执法人员接报后在沁源县交口乡五凤峪村、安乐村、石壑村、北洪林村四个村发现有四辆三轮农用车贩卖标称“土壤调理剂”的肥料产品,产品标签标注“商标:福瑞年,生产厂家: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宝鸡市蔡家坡经济开发区安乐社区,主要原料:氨基酸发酵液”等信息,经执法人员清点该批肥料共计254袋。经立案查明,该肥料品种标签标注主要原料为“氨基酸发酵液”与当事人货主李某提供的肥料登记证“农肥(2015)准字4534号”主要技术指标中标注的主要原料:“味精发酵尾液”不相符,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被认定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经执法人员逐一核实11月24日四个村购买该肥料的老百姓提供的票据,核算出当事人违法所得9920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沁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山西省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兽药案
2023年5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长治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通知,称有人举报在某网店购买兽药“猪牛羊特效发情针”,疑似假兽药。执法人员前往该网店线下门店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现兽药产品,其工作人员承认通过网店销售过兽药产品,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无法提供。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包装标称具有兽药功效,但未标明“兽药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涉案兽药产品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所经营网店采用“无货源电商”经营模式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涉案兽药产品“猪牛羊特效发情针”,货值金额14027元,违法所得13307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62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当事人主动退赔涉案兽药3盒和违法所得13307元,并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56108元的行政处罚。
八、沁县某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网络平台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4月,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长治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称有人在淘宝店铺购买一斤玉米种子没有任何包装信息。执法人员到该店铺线下商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用无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玉米种子31整袋(1斤/袋),6散袋(开口)共3斤,现场未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网络销售的玉米种子是其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透明塑料袋包装后通过网络共销售9单共10斤,销售所得共计245元,销售单价25元/斤,核定货值金额共计1095元。涉案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判定为假种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5项,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5元和34斤涉案种子,并处罚款20980元的行政处罚。
九、山西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2年4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山西某种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摆放有大豆种子“开豆18”共计32袋,包装和标签上未标注国家或山西省的品种审定证号或引种备案号。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0日从沈阳市某种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大豆种子共计32袋进行销售,该大豆种子的审定编号为“辽审豆〔2017〕001”,适宜生态区域不包括山西省长治市,截至检查发现未销售,不存在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大豆种子,并处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长治市某农资经销部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2年9月,长治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对2022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不合格样品依法查处的通知》,反映2022年4月省农业农村厅在长治市某农资经销部抽检标称“金育299”的玉米种子样品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8日从辽宁省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玉米品种“金育299”种子40袋(4299粒/袋),销售前未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且未能提供进货物流信息。截止抽检已售出8袋,售价60元/袋。抽检2袋。抽检后,因提出质量问题,退回生产厂家30袋。核定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480元。涉案种子样品差异位点数5个,按照《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1432—2014)相关规定判定为不同品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之规定,涉案种子认定为假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长治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1年3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长治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春耕农资巡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农药,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照,当事人仅能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农药,违法所得3970元,库存29种农药根据售价计算货值金额共7053.4元,违法经营农药货值共11023.4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29种农药和违法所得3970元,并处货值金额6倍罚款66140.4元的行政处罚。(贾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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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长治讯:在长治市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围绕农资质量问题有序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严把春耕“第一关”;各级农业执法机构严查严打假劣农资和“农资忽悠团”,持续加大农资打假力度。目前,长治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00余人次,检查各类农资生产经营主体110余家,已发现农资领域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5条,立案3件,持续保持农资领域“有假必打、有劣必查”的严打高压态势,全力服务保障长治市农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现公开发布近三年(2021—2023年)办理的11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进一步震慑制售假劣农资不法分子,真正维护好全市农资市场秩序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沁源县贾某某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假农药案
2023年3月,沁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群众举报,该县郭道镇东村某养猪场内有人涉嫌无证生产农药。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标称“辛硫磷”的农药70桶,标称“乙硫醇”“五硫化二磷”的农药原料50桶、120袋,且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经依法抽样检测,涉案农药主要成分为甲拌磷,属禁止生产的农药,依法应当按照假农药处理。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生产涉案农药1.55万公斤,货值金额38.74万元,用于生产涉案农药的原料货值金额50.26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5月,沁源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沁源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二、沁县某化肥公司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2月,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群众举报,疑似某农资“忽悠团”在该县举办肥料产品展销会。经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并依法抽样送检,发现该县某化肥公司推销的肥料产品“功能性颗粒水溶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且产品质量不合格。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涉案肥料5.62万公斤,销售金额16.84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3月,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沁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查明当事人在全国10余个省份销售涉案劣质肥料,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
三、屯留区魏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案
2022年6月,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法人员在屯留区李高乡东酪余村某养殖有限公司院内发现有非法制造、储存危险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经询问工人得知该场地正在生产农药,立即通知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核查,通过现场存放的大量用于生产农药的原材料和“农药乐果合成工艺手册”初步判定该场地正在生产农药“乐果”,该场所负责人魏某已经潜逃,现场工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等相关资质证照。经立案查明,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疑似农药成品“白色粉末”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农药“溴虫腈”含量96.9%,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涉案农药产品按照假农药处理,经调查现场发现的一吨疑似农药成品,货值金额16万元,现场发现甘氨酸、氧化钙、三氟乙酸等17种化学原材料共计95吨。由于案情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农药罪,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四、李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2021年12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长治市某酒店进行讲课宣传销售肥料产品,疑似“农资忽悠团”。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李某以购买肥料产品捆绑赠送的名义,向农民群众赠送标称“海藻·鱼胶”的产品,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现场清点共4620袋。经立案查处,上述产品标注具有预防、控制危害农业病虫害的功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属于农药范畴,按照农药管理,但该产品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使用法律问题的函”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以赠送、奖励、捆绑销售等名义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二)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产品4620袋,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烟台某农业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案
2022年2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外地农资销售人员在屯留区某饭店以“农业培训会”的名义销售肥料产品,疑似“农资忽悠团”,屯留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核查发现活动已结束。执法人员联系麟绛街道派出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通过走访和摸排蹲点,在屯留区余吾镇莲村某回收有限公司院内发现所销售的标称为“速补110”的水溶功能先锋肥料153袋,该肥料产品包装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和生产日期。经立案调查,2月16日,当事人将涉案肥料9吨,每吨25袋,共225袋存放于屯留区余吾镇莲村东某回收有限公司院内,并以举办所谓“农业培训会”的名义销售,该肥料产品未取得肥料登记证,至案发共销售肥料72袋,每袋128元,违法所得9216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216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18432元的行政处罚。
六、沁源县李某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1年11月,沁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沁源县交口乡铺上村对面某饭店进行讲课宣传贩卖肥料产品,疑似“农资忽悠团”。执法人员接报后在沁源县交口乡五凤峪村、安乐村、石壑村、北洪林村四个村发现有四辆三轮农用车贩卖标称“土壤调理剂”的肥料产品,产品标签标注“商标:福瑞年,生产厂家:宝鸡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宝鸡市蔡家坡经济开发区安乐社区,主要原料:氨基酸发酵液”等信息,经执法人员清点该批肥料共计254袋。经立案查明,该肥料品种标签标注主要原料为“氨基酸发酵液”与当事人货主李某提供的肥料登记证“农肥(2015)准字4534号”主要技术指标中标注的主要原料:“味精发酵尾液”不相符,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被认定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经执法人员逐一核实11月24日四个村购买该肥料的老百姓提供的票据,核算出当事人违法所得9920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沁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山西省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兽药案
2023年5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长治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通知,称有人举报在某网店购买兽药“猪牛羊特效发情针”,疑似假兽药。执法人员前往该网店线下门店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现兽药产品,其工作人员承认通过网店销售过兽药产品,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无法提供。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包装标称具有兽药功效,但未标明“兽药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涉案兽药产品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所经营网店采用“无货源电商”经营模式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涉案兽药产品“猪牛羊特效发情针”,货值金额14027元,违法所得13307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62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当事人主动退赔涉案兽药3盒和违法所得13307元,并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56108元的行政处罚。
八、沁县某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网络平台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4月,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长治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称有人在淘宝店铺购买一斤玉米种子没有任何包装信息。执法人员到该店铺线下商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用无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玉米种子31整袋(1斤/袋),6散袋(开口)共3斤,现场未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网络销售的玉米种子是其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透明塑料袋包装后通过网络共销售9单共10斤,销售所得共计245元,销售单价25元/斤,核定货值金额共计1095元。涉案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判定为假种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按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5项,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5元和34斤涉案种子,并处罚款20980元的行政处罚。
九、山西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2年4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山西某种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摆放有大豆种子“开豆18”共计32袋,包装和标签上未标注国家或山西省的品种审定证号或引种备案号。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0日从沈阳市某种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大豆种子共计32袋进行销售,该大豆种子的审定编号为“辽审豆〔2017〕001”,适宜生态区域不包括山西省长治市,截至检查发现未销售,不存在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大豆种子,并处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长治市某农资经销部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2年9月,长治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对2022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不合格样品依法查处的通知》,反映2022年4月省农业农村厅在长治市某农资经销部抽检标称“金育299”的玉米种子样品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8日从辽宁省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玉米品种“金育299”种子40袋(4299粒/袋),销售前未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且未能提供进货物流信息。截止抽检已售出8袋,售价60元/袋。抽检2袋。抽检后,因提出质量问题,退回生产厂家30袋。核定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480元。涉案种子样品差异位点数5个,按照《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1432—2014)相关规定判定为不同品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之规定,涉案种子认定为假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长治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1年3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长治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春耕农资巡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农药,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照,当事人仅能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农药,违法所得3970元,库存29种农药根据售价计算货值金额共7053.4元,违法经营农药货值共11023.4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29种农药和违法所得3970元,并处货值金额6倍罚款66140.4元的行政处罚。(贾霄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