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中院发布6件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3-08   |  来源: 上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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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2022年长治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共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6119件。同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办法》,进一步打击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弱势群体权益。2022年,长治市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率达到10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今年起试行,这是该部法律实施30年来第一次“大修”。值此“三八”妇女节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件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预防与教育作用,营造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氛围。

案例1 “全职太太”要求家务补偿,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崔某与被告赵某201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生育一子。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长期两地分居产生矛盾,并数次发生冲突。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赵某对离婚与财产分割无异议,同时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及家务补偿金。

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因长期跟随赵某生活,不宜改变生活环境,故判决由赵某直接抚养,崔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关于家务补偿金,法院考虑到双方长期分居,女方赵某婚后全职居家照顾家庭,在抚育子女、协助男方安心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酌情判决崔某向赵某支付家务补偿6万元。

典型意义: 家务工作并非可有可无,全职照顾家庭与外出工作赚钱,两者并无高低之分。家务补偿裁判,体现出法院平等对待家务劳动在夫妻关系中的价值,是对“全职太太”家务付出的尊重与认可。

案例2 家暴受害者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法院:可以!

基本案情: 王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近年来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陈某在家中多次对王某进行殴打,同时通过发短信、打电话、在王某上班地吵闹等多种方式对王某进行骚扰和威胁。王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进行了教育、警告,并向其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但陈某仍屡教不改,频繁施暴和骚扰,王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律帮助。

法院认为: 根据王某的申请,向派出所调取了出警记录和家庭暴力告诫书,并与派出所、医院等机构联系核实后,能够认定申请人王某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性,故在第一时间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法院在向陈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时,同时向陈某告知,如其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可以单独申请。沉默不能阻止家庭暴力,家庭弱势群体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案例3 妻子身患重病,丈夫却撒手不管?法院:支付婚内扶养费!

基本案情: 胡某与申某2007年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登记结婚。2020年开始,胡某出现四肢无力症状,2022年4月被诊断为患肌萎缩侧索硬化症(俗称“渐冻症”)等多种病症,而申某自2022年1月起就以要求离婚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申某支付婚内扶养费。

法院认为: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胡某目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长期服药维持治疗,申某虽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在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前,申某的扶养义务不能予以免除。因此,法院根据胡某的实际需要,结合申某的实际收入及能力大小,判决申某向胡某每个月支付扶养费3500元。

典型意义: 互相关爱的夫妻关系,不仅有利于家庭和睦,还可以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面对生活的困难与挫折,夫妻之间应相濡以沫,互帮互助,携手共渡难关。

案例4 父母离婚,孩子该跟谁?法院:孩子的意愿最重要!

基本案情: 郭某与张某于2011年结婚,2012年生育女儿张小某。郭某与张某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同时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郭某与张某均长期在外打工,目前张小某就读于某寄宿制小学。

法院认为: 离婚时,抚养权应当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由于张小某已满8周岁,该案承办人员特意着便装前往学校与张小某单独见面,以轻松的聊天方式征求孩子的意见,同时表示不论父母是否离婚,对张小某的爱不会改变,并鼓励其积极乐观生活。最后该案根据张小某的真实意愿,判决张小某跟随母亲生活。

典型意义: 父母的爱情也许有“变质”的时候,但亲情的纽带永远不会断,解开子女的心结以及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抚养权问题的关键。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自主判断和认知能力,征求孩子的意见,能够更好地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案例5 协议离婚十年,抚养费一分没出?法院:不行!

基本案情: 刘某与甄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2年因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随刘某生活,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协议离婚后,甄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该案双方当事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按照诚实守信原则,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判决甄某支付抚养费共计121000元。

典型意义: 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法院判决能够让孩子获得更稳定的物质保障,呼吁父母对孩子加关心与爱护,未成年人的茁壮成长,不仅需要经济支持,还需要爱的呵护。

案例6 建了新房却打发老母亲住养老院?法院:不允许!

基本案情: 李某1943年出生,生育一子刘小某。李某与丈夫刘某共同建有一处房屋,一家三口居住在该房屋中。2016年刘某去世,2021年刘小某在旧房基础上翻建了新房。刘小某以李某不照顾孙子为由,拒绝李某回家居住,要求李某到养老院生活。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以房屋共有人的身份回家居住。

法院认为: 李某作为房屋共有权人居住使用房屋,受到法律保护。李某作为母亲帮忙照看孙子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不能因其无法帮忙照顾孙子而不尽赡养义务,更不能有从此断绝母子关系的思想及行为,因为这既与情理不合,更与法律不符。故法院判决确认李某的居住权,要求刘小某在案涉房屋中为李某提供居住场所。

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该案判决句句带着温情,用情与法修复关系裂痕,亦是法官的职责。

原标题:2022年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六大典型案例


[编辑: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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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2022年长治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共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6119件。同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办法》,进一步打击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弱势群体权益。2022年,长治市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率达到10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今年起试行,这是该部法律实施30年来第一次“大修”。值此“三八”妇女节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件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预防与教育作用,营造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氛围。

案例1 “全职太太”要求家务补偿,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崔某与被告赵某201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生育一子。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长期两地分居产生矛盾,并数次发生冲突。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赵某对离婚与财产分割无异议,同时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及家务补偿金。

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因长期跟随赵某生活,不宜改变生活环境,故判决由赵某直接抚养,崔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关于家务补偿金,法院考虑到双方长期分居,女方赵某婚后全职居家照顾家庭,在抚育子女、协助男方安心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酌情判决崔某向赵某支付家务补偿6万元。

典型意义: 家务工作并非可有可无,全职照顾家庭与外出工作赚钱,两者并无高低之分。家务补偿裁判,体现出法院平等对待家务劳动在夫妻关系中的价值,是对“全职太太”家务付出的尊重与认可。

案例2 家暴受害者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法院:可以!

基本案情: 王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近年来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陈某在家中多次对王某进行殴打,同时通过发短信、打电话、在王某上班地吵闹等多种方式对王某进行骚扰和威胁。王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进行了教育、警告,并向其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但陈某仍屡教不改,频繁施暴和骚扰,王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律帮助。

法院认为: 根据王某的申请,向派出所调取了出警记录和家庭暴力告诫书,并与派出所、医院等机构联系核实后,能够认定申请人王某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性,故在第一时间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法院在向陈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时,同时向陈某告知,如其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可以单独申请。沉默不能阻止家庭暴力,家庭弱势群体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案例3 妻子身患重病,丈夫却撒手不管?法院:支付婚内扶养费!

基本案情: 胡某与申某2007年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登记结婚。2020年开始,胡某出现四肢无力症状,2022年4月被诊断为患肌萎缩侧索硬化症(俗称“渐冻症”)等多种病症,而申某自2022年1月起就以要求离婚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申某支付婚内扶养费。

法院认为: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胡某目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长期服药维持治疗,申某虽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在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前,申某的扶养义务不能予以免除。因此,法院根据胡某的实际需要,结合申某的实际收入及能力大小,判决申某向胡某每个月支付扶养费3500元。

典型意义: 互相关爱的夫妻关系,不仅有利于家庭和睦,还可以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面对生活的困难与挫折,夫妻之间应相濡以沫,互帮互助,携手共渡难关。

案例4 父母离婚,孩子该跟谁?法院:孩子的意愿最重要!

基本案情: 郭某与张某于2011年结婚,2012年生育女儿张小某。郭某与张某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同时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郭某与张某均长期在外打工,目前张小某就读于某寄宿制小学。

法院认为: 离婚时,抚养权应当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由于张小某已满8周岁,该案承办人员特意着便装前往学校与张小某单独见面,以轻松的聊天方式征求孩子的意见,同时表示不论父母是否离婚,对张小某的爱不会改变,并鼓励其积极乐观生活。最后该案根据张小某的真实意愿,判决张小某跟随母亲生活。

典型意义: 父母的爱情也许有“变质”的时候,但亲情的纽带永远不会断,解开子女的心结以及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抚养权问题的关键。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自主判断和认知能力,征求孩子的意见,能够更好地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案例5 协议离婚十年,抚养费一分没出?法院:不行!

基本案情: 刘某与甄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2年因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随刘某生活,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协议离婚后,甄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该案双方当事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按照诚实守信原则,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判决甄某支付抚养费共计121000元。

典型意义: 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法院判决能够让孩子获得更稳定的物质保障,呼吁父母对孩子加关心与爱护,未成年人的茁壮成长,不仅需要经济支持,还需要爱的呵护。

案例6 建了新房却打发老母亲住养老院?法院:不允许!

基本案情: 李某1943年出生,生育一子刘小某。李某与丈夫刘某共同建有一处房屋,一家三口居住在该房屋中。2016年刘某去世,2021年刘小某在旧房基础上翻建了新房。刘小某以李某不照顾孙子为由,拒绝李某回家居住,要求李某到养老院生活。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以房屋共有人的身份回家居住。

法院认为: 李某作为房屋共有权人居住使用房屋,受到法律保护。李某作为母亲帮忙照看孙子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不能因其无法帮忙照顾孙子而不尽赡养义务,更不能有从此断绝母子关系的思想及行为,因为这既与情理不合,更与法律不符。故法院判决确认李某的居住权,要求刘小某在案涉房屋中为李某提供居住场所。

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该案判决句句带着温情,用情与法修复关系裂痕,亦是法官的职责。

原标题:2022年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六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