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温天气不断,长治市全面落实职工防暑降温工作,尽量减少高温天气给职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长治市要求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据介绍,从2013年起,高温津贴发放由省人社厅、财政厅规定的按天计算改为按月计算。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结合全省气象特点,每年6、7、8三个月,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长治市劳动监察部门也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同时,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王舒琪、段慧杰)
原标题:高温天气持续,长治市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 从事高温作业可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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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温天气不断,长治市全面落实职工防暑降温工作,尽量减少高温天气给职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长治市要求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据介绍,从2013年起,高温津贴发放由省人社厅、财政厅规定的按天计算改为按月计算。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结合全省气象特点,每年6、7、8三个月,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长治市劳动监察部门也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同时,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王舒琪、段慧杰)
原标题:高温天气持续,长治市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 从事高温作业可依法享受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