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潞城区实际,决定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工业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或私排偷排超标污染物的;
(二)工业堆场、料场、渣场、沙场、搅拌站、石材加工经营户未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
(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四)禁煤区内从事散煤经营、加工、使用的;
(五)主城区内渣土运输车辆不密闭、沿路抛洒、未冲洗轮胎的;
(六)露天焚烧垃圾、杂草、秸秆的;
(七)主城区内露天喷漆、燃放烟花爆竹的;
(八)主城区内露天烧烤、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的。
二、奖励标准
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其中,第(一)(二)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第(三)(四)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第(五)(六)(七)(八)项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
三、奖励条件
(一)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在长治市潞城区辖区内,且工业企业注册地为潞城区;
(二)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资料证据;
(三)有奖举报仅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因信息不准确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四)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6日
(来源:潞城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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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潞城区实际,决定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工业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或私排偷排超标污染物的;
(二)工业堆场、料场、渣场、沙场、搅拌站、石材加工经营户未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
(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四)禁煤区内从事散煤经营、加工、使用的;
(五)主城区内渣土运输车辆不密闭、沿路抛洒、未冲洗轮胎的;
(六)露天焚烧垃圾、杂草、秸秆的;
(七)主城区内露天喷漆、燃放烟花爆竹的;
(八)主城区内露天烧烤、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的。
二、奖励标准
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其中,第(一)(二)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第(三)(四)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第(五)(六)(七)(八)项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
三、奖励条件
(一)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在长治市潞城区辖区内,且工业企业注册地为潞城区;
(二)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资料证据;
(三)有奖举报仅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因信息不准确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四)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6日
(来源:潞城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