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时间: 2020-02-05   |  来源: 黄河新闻网长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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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

违法犯罪行为(附案例)

疫情就是警情,防疫刻不容缓。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长治市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以阻碍执行职务案调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因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在互联网、微信群、微博、QQ群、短信群等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进行调查处罚。

四是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以诈骗案进行调查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涉嫌虚假广告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触犯刑法的,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以寻衅滋事案进行调查处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是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是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

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处罚

2020年1月25日,张某在微信群发布“长治市封路”虚假信息,后该信息被大量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2:

销售伪劣口罩、“84”消毒液被依法处罚

2020年2月2日,长治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与长治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执法,对潞州区和平西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无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无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的“84”消毒液1053桶,涉案产品货值84240元,现场查获各类假冒口罩142个,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查封。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目前,长治市公安机关已对10余名涉嫌实施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

长治市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


[编辑:邢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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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

违法犯罪行为(附案例)

疫情就是警情,防疫刻不容缓。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长治市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以阻碍执行职务案调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因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在互联网、微信群、微博、QQ群、短信群等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进行调查处罚。

四是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以诈骗案进行调查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涉嫌虚假广告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触犯刑法的,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以寻衅滋事案进行调查处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是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是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

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处罚

2020年1月25日,张某在微信群发布“长治市封路”虚假信息,后该信息被大量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2:

销售伪劣口罩、“84”消毒液被依法处罚

2020年2月2日,长治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与长治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执法,对潞州区和平西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无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无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的“84”消毒液1053桶,涉案产品货值84240元,现场查获各类假冒口罩142个,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查封。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目前,长治市公安机关已对10余名涉嫌实施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

长治市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