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及长治市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内容,解除32家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疗机构2家、定点零售药店30家)医保服务协议,现将有关名单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