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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开展整治物业服务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 2024-06-20   |  来源: 黄河新闻网长治频道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根据省、市、县纪委“听民意办实事”工作要求,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决定从5月份开始到10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和建立完善物业企业退出机制专项行动。

重点整治内容

(一)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行为

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不到位,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2.未履行信息公开和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向业主公开,未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管会)报告。

3.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未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街办(乡镇)、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4.未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未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管理人,未配合新物业服务人企业做好交接工作,未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利益行为

1.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物业服务企业未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进行经营收益,擅自利用小区电梯投放经营性广告,擅自改变或利用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经营收益等。

2.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将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3.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未按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分配使用公共收益。

(三)建立完善物业退出机制

加强对业委会(物管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业委会(物管会)的正面作用,对群众评价差、问题矛盾多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予以解聘。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建设信息化业主表决平台,为业主表决提供便利,引导业主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业市场化退出机制,落实行业动态管理。强化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信用评价结果与评先评优、扶持奖励、招投标等直接挂钩。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大力培育并积极引进优秀物业企业,促进服务质量提升。

监督反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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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邮箱:zzxzjjbgs@163.com


[编辑:宋思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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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开展整治物业服务专项行动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根据省、市、县纪委“听民意办实事”工作要求,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决定从5月份开始到10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问题和建立完善物业企业退出机制专项行动。

重点整治内容

(一)物业服务不履约不到位行为

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不到位,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2.未履行信息公开和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向业主公开,未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管会)报告。

3.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未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街办(乡镇)、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4.未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未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管理人,未配合新物业服务人企业做好交接工作,未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利益行为

1.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物业服务企业未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进行经营收益,擅自利用小区电梯投放经营性广告,擅自改变或利用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经营收益等。

2.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将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3.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未按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分配使用公共收益。

(三)建立完善物业退出机制

加强对业委会(物管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业委会(物管会)的正面作用,对群众评价差、问题矛盾多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予以解聘。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建设信息化业主表决平台,为业主表决提供便利,引导业主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业市场化退出机制,落实行业动态管理。强化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信用评价结果与评先评优、扶持奖励、招投标等直接挂钩。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大力培育并积极引进优秀物业企业,促进服务质量提升。

监督反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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