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我省补办不动产权证书不需要多等15个工作日,已经实现“立等可取”。
按照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的《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简称《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不再要求发布声明满15个工作日,再予补办。
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快速行动,第一时间组织全省不动产登记人员学习《决定》,深刻领会修改《决定》的重大意义,精准掌握修改《决定》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全省各市县登记机构即行即改,通过优化服务、修改流程、增派人员等举措,在官方网站、办证大厅发布公告,依法快捷为群众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补发业务。目前,全省各登记机构均已实现补办不动产权证书“立等可取”,及时让广大办事群众和企业享受到国家政策红利,对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省不动产登记领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压缩办理时限、统一登记流程、升级信息系统、创新服务举措方面不断出实招、办实事、见实效。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全省各级登记机构对《决定》落实迅速、执行到位,再次展示我省不动产登记人勇于担当、主动服务、高效执行的工作作风。下一步,我省不动产登记领域将继续推进改革创新、流程再造,把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李全宏)
原标题:山西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立等可取”
相关链接 | ||||||||||
|
|
||
|
||||||||||||||||
|
5月27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我省补办不动产权证书不需要多等15个工作日,已经实现“立等可取”。
按照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的《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简称《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不再要求发布声明满15个工作日,再予补办。
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快速行动,第一时间组织全省不动产登记人员学习《决定》,深刻领会修改《决定》的重大意义,精准掌握修改《决定》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全省各市县登记机构即行即改,通过优化服务、修改流程、增派人员等举措,在官方网站、办证大厅发布公告,依法快捷为群众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补发业务。目前,全省各登记机构均已实现补办不动产权证书“立等可取”,及时让广大办事群众和企业享受到国家政策红利,对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省不动产登记领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压缩办理时限、统一登记流程、升级信息系统、创新服务举措方面不断出实招、办实事、见实效。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全省各级登记机构对《决定》落实迅速、执行到位,再次展示我省不动产登记人勇于担当、主动服务、高效执行的工作作风。下一步,我省不动产登记领域将继续推进改革创新、流程再造,把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李全宏)
原标题:山西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实现“立等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