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平顺县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时间: 2020-08-05   |  来源: 平顺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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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平顺县文明县城、卫生县城整体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切实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决定在全县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平顺县重点管理区域(包括青羊镇青羊社区、彩凤社区、紫东社区、城关村、王庄村、崇岩村、山南底村、刘家村)。

二、整治时间: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

三、整治重点: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长治市禁养犬名录》规定的57种禁养犬以及肩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居民每户限养一只犬。

2、养犬需到社区(村委)申领登记表并取得许可,携犬到指定免疫点免疫,取得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进行养犬登记,交纳登记注册费。

3、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从事销售、诊疗、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并已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违规饲养的犬只,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处置,或上交各区县犬只收容所,逾期未处置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5、禁止携犬进入办公场所、广场、河道、学校、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候车(机、船)室、商场、宾馆、商业步行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携带扶助犬的除外。犬只伤害他人的,携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携犬人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6、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7、携犬外出要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在人员密集场合应自觉收紧牵引带;为犬只挂犬牌或者持养犬登记证,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及时制止犬吠;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段,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

四、齐抓共管:

1、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和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

2、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市民规范养犬行为,自觉遵守犬类管理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的公共卫生和安全环境。

3、对违反养犬有关规定的,公民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110

平顺县公安局

平顺县农业农村局

平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顺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平顺县畜牧兽医中心

平顺县城乡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8月4日

(来源:平顺融媒)


[编辑:邢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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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平顺县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为提升平顺县文明县城、卫生县城整体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切实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决定在全县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平顺县重点管理区域(包括青羊镇青羊社区、彩凤社区、紫东社区、城关村、王庄村、崇岩村、山南底村、刘家村)。

二、整治时间: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

三、整治重点: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长治市禁养犬名录》规定的57种禁养犬以及肩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居民每户限养一只犬。

2、养犬需到社区(村委)申领登记表并取得许可,携犬到指定免疫点免疫,取得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进行养犬登记,交纳登记注册费。

3、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从事销售、诊疗、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并已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违规饲养的犬只,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处置,或上交各区县犬只收容所,逾期未处置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5、禁止携犬进入办公场所、广场、河道、学校、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候车(机、船)室、商场、宾馆、商业步行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携带扶助犬的除外。犬只伤害他人的,携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携犬人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6、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7、携犬外出要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在人员密集场合应自觉收紧牵引带;为犬只挂犬牌或者持养犬登记证,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及时制止犬吠;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段,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

四、齐抓共管:

1、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和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

2、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市民规范养犬行为,自觉遵守犬类管理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的公共卫生和安全环境。

3、对违反养犬有关规定的,公民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110

平顺县公安局

平顺县农业农村局

平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顺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平顺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平顺县畜牧兽医中心

平顺县城乡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8月4日

(来源:平顺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