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范围内实施出行管控的
通 告
鉴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严控疫情传播,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县政府决定在全面实施“822111”防控法的基础上,从即日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全县范围内实施出行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全县范围内所有村庄、社区、居民小区一律实施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必须戴口罩、测体温,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每户家庭每两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持出入证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其他人员除生病就医、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外出。
2、各级各部门要严把“双返双防”关,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在外返壶人员,必须向居住地乡镇、村(社区)如实报告,并自觉居家隔离14天;对不主动报告、隐瞒实情、不遵守隔离规定的,除依法追究本人责任外,同时严肃追究属地乡镇、村(社区)及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各级各部门要严把“四后”防疫关,各机关单位上班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进出小区,并倡导绿色出行上下班。疫情期间所有企业须落实规定的疫情防控措施,报批后方可进行复工复产,并严格按照《壶关县企业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规定实施。同时要进一步抓好疫情期间社会面管控和学校开学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4、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把卡口查验关,认真做好各交通道口体温监测登记,严防输入与输出,确保外来返壶人员排查工作无一遗漏。全县所有承担应急保障、运送民生物资和当前急需的重要生产资料的车辆,须由主管部门办理通行证,且在通过卡口检查站时,严格核验通行证明,接受防疫监测,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
5、全县公园、广场等开放性公共场所一律禁止人员集聚,公安部门、住建部门及城建监察大队将对公共场合逗留的闲散人员规劝回家,对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管理劝阻、妨碍防疫措施落实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6、疫情防控期间,全县禁止所有电动三、四轮车上街拉客行驶,龙泉镇等相关乡镇和部门要加强监督管控,公安交警部门将严厉予以查处。
7、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构法人代表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认真抓好本领域、本单位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并承担一切防控不力的主体责任。
8、对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由县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
9、以上管控措施解除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壶关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2日
(来源:壶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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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范围内实施出行管控的
通 告
鉴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严控疫情传播,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县政府决定在全面实施“822111”防控法的基础上,从即日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全县范围内实施出行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全县范围内所有村庄、社区、居民小区一律实施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必须戴口罩、测体温,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每户家庭每两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持出入证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其他人员除生病就医、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外出。
2、各级各部门要严把“双返双防”关,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在外返壶人员,必须向居住地乡镇、村(社区)如实报告,并自觉居家隔离14天;对不主动报告、隐瞒实情、不遵守隔离规定的,除依法追究本人责任外,同时严肃追究属地乡镇、村(社区)及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各级各部门要严把“四后”防疫关,各机关单位上班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进出小区,并倡导绿色出行上下班。疫情期间所有企业须落实规定的疫情防控措施,报批后方可进行复工复产,并严格按照《壶关县企业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规定实施。同时要进一步抓好疫情期间社会面管控和学校开学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4、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把卡口查验关,认真做好各交通道口体温监测登记,严防输入与输出,确保外来返壶人员排查工作无一遗漏。全县所有承担应急保障、运送民生物资和当前急需的重要生产资料的车辆,须由主管部门办理通行证,且在通过卡口检查站时,严格核验通行证明,接受防疫监测,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
5、全县公园、广场等开放性公共场所一律禁止人员集聚,公安部门、住建部门及城建监察大队将对公共场合逗留的闲散人员规劝回家,对拒不听从工作人员管理劝阻、妨碍防疫措施落实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6、疫情防控期间,全县禁止所有电动三、四轮车上街拉客行驶,龙泉镇等相关乡镇和部门要加强监督管控,公安交警部门将严厉予以查处。
7、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构法人代表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认真抓好本领域、本单位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并承担一切防控不力的主体责任。
8、对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由县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
9、以上管控措施解除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壶关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2日
(来源:壶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