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法定化,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和全市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市政府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共确认62个市级行政执法主体(48个法定行政执法主体、14个授权行政执法主体)和19个受委托执法事业组织,现予以公布。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未经市政府确认,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具备受委托执法资格的事业组织,不得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成后,市政府将对受委托执法事业组织再次进行清理、确认和公布。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主体和受委托执法事业组织。2011年11月14日长治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长政通告〔2011〕9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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