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相关商保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稳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统筹促进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均衡、持续、平稳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9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从60000元调整为70000元,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从400000元调整为500000元。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相关商保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一站式”、“一单制”结算工作,为广大参保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相关商保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稽核巡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合署办公优势,持续加大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力度,并及时向经办机构反馈核查信息。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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