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州区法院公开宣判5起8名被告人毒品犯罪案
发布时间: 2019-06-26   |  来源: 潞州区人民法院   |  编辑: 邢璐霞   |  责任编辑: 肖贵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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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推进全区的禁毒专项行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潞州区法院于6月25日召开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大会,对被告人陈某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案、黄某某贩卖毒品案、吉某某贩卖毒品案、闻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被告人常某等二人贩卖毒品案5起案件共8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此次集中宣判的这批毒品犯罪案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依法对闻某某等被告人共同或分别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等共计5案8名被告人集中进行公开宣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案例一 闻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

被告人闻某某持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二包,净重991.57克;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一包,净重28.56克;咖啡因成分的毒品一包,净重 1.12克。另查明,本案案发前,被告人闻某某已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已被经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本案审判需要,对被告人闻某某未送交执行刑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闻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

案例二 陈某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甲卡西酮44.84克,被告人吴某某贩卖甲卡西酮40克,被告人常某贩卖甲卡西酮20克。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三 黄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共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3次。并于2018年11月7日11时许,在长治市高新区潞卓市场内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0包,后在其家中查获疑似毒品1包,共净重约7.75克。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自潞州区开展禁毒重点整治工作以来,潞州区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毒品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予以打击。在下一步工作中,潞州区法院将继续保持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毫不动摇地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确保准确实施法律,有力惩处毒品犯罪。(来源:潞州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潞州区法院公开宣判五起毒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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