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权威解答来啦!
发布时间: 2019-05-08   |  来源: 上党晚报   |  编辑: 邢璐霞   |  责任编辑: 肖贵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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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为什么要出台《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刘喜乐:这个法规是针对我市作为“2+26”京津冀大气污染通道城市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的迫切需要,推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落细,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有力举措。

记者:该《规定》重点规定了什么?

刘喜乐:《规定》共十二条,重点对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等进行了明确。

禁燃区域是《规定》的核心条款,具体的范围是: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紧邻市区的长子县、壶关县、平顺县共计十六个乡镇(开发区)。即长子县丹朱镇、鲍店镇、岚水乡、大堡头镇、慈林镇、宋村乡、南漳镇,壶关县龙泉镇、黄山乡、五龙山乡、晋庄镇、集店乡、壶关经济开发区,平顺县青羊镇、苗庄镇、北社乡,也纳入禁燃区域;黎城、武乡、襄垣、沁县、沁源等五县的禁燃区域限定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规定》还确定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组织实施该规定;对生产、经营、销售、运输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环节,规定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并要求城管、市容环卫、供销等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燃有关工作。

(网络配图)

记者:公安机关将如何抓好《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贯彻落实?

刘喜乐:该《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我们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严格依法组织实施。一是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二是严厉打击违反该《规定》的违法行为;三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记者:在宣传上公安机关将做哪些工作?

刘喜乐:从现在开始我们就要组织对该《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我们将设立专门的宣传日,由社区民警进门入户,通过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设置专栏等形式,深入宣传《规定》内容,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为《规定》的实施营造浓厚的氛围、奠定坚实的基础。

记者:如何打击违反该《规定》的违法行为并保证公正文明执法?

刘喜乐: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有权阻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根据该《规定》要求,研究出台执法指引,规范办案程序,细化执法标准,统一执法尺度,确保该《规定》落到实处。特别是在传统节日等重要节点和重点时段,我们将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强社会面巡逻防控,加大执法力度,巩固前期禁燃成果,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做出公安机关应有的贡献。(来源:上党晚报 记者 高文婷 通讯员 靳成)

原标题:禁燃烟花爆竹 保护大气环境——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刘喜乐就《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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