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发出(2019)晋0402民保令1号裁定书,并将其第一时间送达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王某军本人及公安机关和当事人所在社区。这是潞州区法院自成立以来,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既是对案件当事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又是一次《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制宣传。
(网络配图)
今年3月5日,潞州区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起诉被告王某军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3月26日向该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法院受理后,立即依法调取申请人李某的报警记录,并结合李某提供的伤情照片、诊断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发出了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军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李某及其近亲属;裁定有效期3个月。同时,裁定书中明确注明,如被申请人王某军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潞州区法院法官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受害者的“护身符”,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威胁时,当事人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以免遭受更多伤害。(来源:上党晚报 记者 狄媚婷)
原标题: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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