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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2019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1日通过的《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决定予以批准。
(网络配图)
《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本市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
(二)长子县丹朱镇、鲍店镇、岚水乡、大堡头镇、慈林镇、宋村乡、南漳镇,壶关县龙泉镇、黄山乡、五龙山乡、晋庄镇、集店乡、壶关经济开发区,平顺县青羊镇、苗庄镇、北社乡;
(三)其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
(四)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第四条 在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供销等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需要举办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燃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品种。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对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被侵害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长治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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