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长治市用国三柴油车污染防治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2019-06-12   |  来源: 长治日报   |  编辑: 邢璐霞   |  责任编辑: 肖贵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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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治市在用国三柴油车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解读

一、依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国家、部委、省市文件要求:“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重点区域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并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长治市本着“目标任务对标国家相关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结合长治市实际情况,树立老旧柴油车“淘汰为主,治理为辅”的监管思路。

(网络配图)

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 2018 )从2019 年5 月1 日正式实施,新标准严格了排放检验的限值标准,并将“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否齐全,正常”作为外观检验的否决项目。现有在用国三和部分国四柴油车因无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将无法通过尾气排放检验合格,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只能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按新标准检验合格后继续使用,或者依法强制报废。

三、长治市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淘汰监管措施,从新标准执行之日起,对不满足治理改造条件或不愿进行治理改造的老旧国三柴油车依法进行淘汰。具体淘汰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厅另行发文明确相关实施细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秋冬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将采取更加严格的禁限行措施,禁止使用老旧国三柴油车。

四、对满足治理改造排放条件(改造前烟度值≤2.0m- 1 ,N O X ≤1500ppm )且车主自愿选择治理改造的老旧国三柴油车,根据《长治市老旧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治理改造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18 】80 号)文件要求进行治理改造,加装污染控制装置(DPF )。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中心核发《柴油车尾气排放治理合格证》,车主凭《柴油车尾气排放治理合格证》办理《车辆通行证》。对加装DPF 装置达标排放的国三柴油车,按国四标准办理年度审验手续;在采暖期及错峰生产运输条件下,按国五柴油车标准进行通限行管理。

五、各车辆检验机构要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市环保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治理改造车辆治理改造前排放检验、治理改造后排放检验及后续使用的年度定期检验,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整顿违规检验机构,对违规检验机构从严查处,对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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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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