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通知:长治市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十项措施
发布时间: 2019-01-11   |  来源: 长治日报   |  编辑: 邢璐霞   |  责任编辑: 肖贵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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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十项措施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进入2019年以来,长治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恶化,连续出现重污染天气,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市政府决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十项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网络配图)

一、全市范围内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发电机组一律停产治理,燃煤发电机组要严格按照要求使用含硫量小于1%、灰分小于16%的燃煤。

二、全市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持续加强道路扬尘、裸地治理,所有施工工地全部停工。

三、全市所有建材企业全部停产。

四、全市所有钢铁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停产,有供热任务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经信部门现场核查后确定停限产比例。

五、全市所有涉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生产工段及汽修喷漆工段一律停产。

六、全市焦化企业结焦时间一律延长至72小时。

七、全市所有化工企业一律限产50%以上。

八、全市平板玻璃企业一律限产15%以上,玻璃制品企业保温限产。

九、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禁国三及以下车辆上路行驶,承担运输任务的国四、国五车辆比例控制在20%以下。

十、禁煤区及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内严禁使用散煤,尚未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内应采取其他清洁取暖方式过渡,确保居民温暖过冬。

各县区、市直相关单位要加大检查力度,对重点排污企业实施驻企督查,确保辖区内所有企业严格执行停限产措施,全力应对重污染天气。对检查期间发现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市政府将组织开展督查巡查,对不作为、慢作为、落实不到位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将严肃追责问责。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7日

(来源:长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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